当一件事情已经开始以法律、法规等形式出现的时候,也就意味着这件事情已经不再是个例,而成为一种常态了。司法部等部门关于《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(征求意见稿)》的出炉,就是这样的一件事情。
其实,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一直都有。从我开始上学的经历来看,家长对教师的教育惩戒也一直持支持态度。我的印象当中,当时只要是哪个学生在学校犯了错,被老师吵或者踹了一脚,回到家里的第一件事儿肯定是被家长轻者吵一顿,重者再踹两脚,让孩子好好记住教训,这就是当时家长的教育态度(上个世纪80年代)。有人会问家长会那么快就知道吗?村子就那么大,只要学生一放学,都在村子里最主要的街道乱跑,只要发生一丁点的事儿,过不了多久全村都会知道。
在我参加工作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,我都觉得全社会都重视教育、尊重教育、尊敬教师这种氛围很好。当然,我只是站在一个普通教师的身份来看待这个问题的,可能这中间也多多少少隐藏了一些问题。之所以没有出现大的问题,更多的时候还是因为首先老师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孩子,希望孩子更加有出息,这是能够得到绝大多数家长的理解的;其次老师都知道责骂或者处罚学生的轻重,尽管有恨铁不成钢的成分在里面,也并没有对学生造成大一点的伤害。受到责骂的学生也常常会尴尬的一笑,很少有与教师发生顶撞甚至是互殴的状况,学生因为被处罚而严重到家长找到学校、教师理论的现象更是极少。
这种现象直到独生子女这个特殊群体出现之后,才有了很大的变化。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教师突然发现学生难管了、家长维权意识高涨了,学校会因为一点微不足道的惩戒就会被家长质疑。哪怕学校没有错,学生在学校出现简单的磕磕碰碰都可能让家长暴怒不已,甚至因此将学校告上法庭,对簿公堂的情况也屡屡出现。
这些情况的出现,不仅对教育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冲击,让教师在管理教育学生的时候瞻前顾后、胆战心惊,家长也是怨言四起、民声沸腾。长此以往,必将对全社会的教育带来不利影响,也会对学生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。
所以,是时候对教师的惩戒权进行界定,以免越权;也是时候对家长的质疑进行正面回应,哪些是正常的惩戒,哪些是需要家长配合的惩戒,还有哪些是不被允许的惩戒,或者说是越界了的惩戒。因此,这个规则的出台,我觉得正当其时。
作为体制内的人,在此规则出台之后,学校或者教师应该注意哪些方面,我觉得有几点细节可以探究。
首先是教育惩戒概念的界定:教育惩戒,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,对违规违纪、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、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,使学生引以为戒,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。
这里想要着重强调的事实是,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,不是自己的随心所欲,而且是学生违规违纪等有预谋、正在发生或者是发生后才能实施。这个从第九条第二款当中可见有清晰的描述: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,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;发现学生藏匿违法违规物品的,应当责令学生交出或者对其藏匿物品的课桌、储物柜等进行检查。
其次是要善于运用教育惩戒。教育惩戒虽说是给了教师一个法定职权,但能不用就不用,能用教育智慧就解决问题的就不用惩戒权,能用一般惩戒的绝不用较重惩戒,能用较重惩戒的绝不用严重惩戒。更不能出现随心所欲的情况,想怎么用就怎么用,甚至出现第十三条当中列举的“禁止情形”。我想这个原则必须要一以贯之,既保持了制度的严肃,也会缓解师生、家校关系。
第三是要保证教师的正当权利。当教师抱着初心,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学生进行教育或者惩戒时,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预估的事情,学校要站准位置。这也是第十四条(教师权责)所规定的:“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,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,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。”我觉得唯有如此,才是真正对教育负责、对教师负责的好规则、好制度。
最后是学校要根据规则制定自己的校规,也就是实施细则。这个我有两种考虑,一种是各校制定各校的,但难免偏颇,甚至会出现同样的事件处理结果会有不截然不同的情况;另一种是一个地方,比如说一个市,最少一个区制订一个统一的实施细则,这样能保证一定的区域内的一致性。
但无论如何,《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(征求意见稿)》的出台,是一件好事情,无论对学校还是对家长都是值得欢呼的事情,愿能够早日落到实处。转载请注明出处:教育信息网,如有疑问,请联系(913415906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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